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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7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7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逸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旭峰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世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7,015 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,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月   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月   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婉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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