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33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逸峰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旭峰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
法定代理人 陳世浩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7,015 元
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12,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洪婉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