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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7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755號 原   告 瑪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高基峯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複代理人  李樂濟律師 被   告 德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張恩傑 訴訟代理人 陳曉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○四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三時 三十五分,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於民國104 年3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釐 清,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 三、兩造應於104年5月15日前,具狀說明下列事項: ㈠、提出兩造簽立系爭3 份買賣合約書前,原告提供之驗收規格 書、合格標準等相關文件,以及原告交貨時所提供之設備型 錄、說明書。 ㈡、被告就系爭3 份買賣合約書買賣標的物所提出之第一階段、 第二階段「交機檢驗項目」?又被告在第二階段驗收時,係 發現「機器規格功能」或「量產生產品品質」有瑕疵?又買 賣合約書第6 條第5 項允收標準所載之「圖面」為何? 四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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