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號
原 告 劉康捷
吳美琴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高宏文
律師
被 告 龍飛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即
監 察 人 米克定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職務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應繳納
裁判費用,
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,經本院
於民國103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
30,670元,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20日送達原告,原告逾期
迄未補繳,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
可稽,
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顏莉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