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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8號 原   告 劉康捷       吳美琴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被   告 龍飛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監 察 人 米克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職務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應繳納裁判費用,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,經本院 於民國103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30,670元,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20日送達原告,原告逾期 未補繳,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,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顏莉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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