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87號
上 訴 人 方玟淇(原名方紫晴)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江傳嫻、陳
乃賢、干小瑜、謝長融、林
美足、王錫欽、王許昭儀、台北磚廠股份有限公司、王建次、沈
周彩蓮、邱國展、邱永堂、邱莉婷、張群佩、張群宜、張書瑋、
鄭潔思、佳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
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參仟
肆佰肆拾陸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臺幣肆萬零伍佰伍拾伍元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瑋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