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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8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2887號 上 訴 人 方玟淇(原名方紫晴)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江傳嫻、陳賢、干小瑜、謝長融、林 美足、王錫欽、王許昭儀、台北磚廠股份有限公司、王建次、沈 周彩蓮、邱國展、邱永堂、邱莉婷、張群佩、張群宜、張書瑋、 鄭潔思、佳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參仟 肆佰肆拾陸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萬零伍佰伍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瑋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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