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5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許秀葉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將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單聯璜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合建
法律關係存在事件,上訴人提
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台幣500萬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台幣75,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
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惠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