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9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星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忠祥、永康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。查,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伍仟伍佰壹拾貳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
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
法 官 黃媚鵑
法 官 蕭涵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吳芳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