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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0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30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忠祥、永康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。查,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伍仟伍佰壹拾貳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 4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媚鵑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 4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芳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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