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27號
上 訴 人 甘智全
甘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
代理人 甘賴榮玉
被
上訴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
上列
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127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
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壹佰陸拾伍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
法 官 林佑珊
法 官 李陸華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謝達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