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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1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3127號 上 訴 人 甘智全       甘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甘賴榮玉 被 上訴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127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壹佰陸拾伍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佑珊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達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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