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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3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貨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3355號 反訴 原告 王堯弘 反訴 被告 赤壁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培中 訴訟代理人 鍾秋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。 反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3 年10月27日具狀提起反訴,未據繳 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同年11月20日當庭裁定命反訴原告於5 日內補正,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自行收納繳款收 據、本院答詢表各1 份足參(見本院卷㈡第177 頁),揆諸 上開說明,其訴顯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曾鈺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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