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55號
反訴 原告 王堯弘
反訴 被告 赤壁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培中
訴訟代理人 鍾秋江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貨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反訴原告之訴
駁回。
反訴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
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
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
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第6 款規定甚明。
二、
本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3 年10月27日具狀提起反訴,未據繳
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同年11月20日當庭裁定命反訴原告於5
日內補正,反訴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自行收納繳款收
據、本院答詢表各1 份足參(見本院卷㈡第177 頁),
揆諸
上開說明,其訴顯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曾鈺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