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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4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34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哈佛視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盈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明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台幣1,331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1,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鈞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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