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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4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3491號 上訴人即 被   告 擁鑫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沈銘俊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夏企業有限公司 因103年度訴字第3491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6,13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  新臺幣1,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  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  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沈銘俊及擁鑫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依民事   訴訟法第117條之規定,應於上訴狀上簽名或蓋章,惟本件   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上未由上訴人沈銘俊及擁鑫實業有限   公司暨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用印,上訴程式顯屬欠缺,自應   補正上訴人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學妍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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