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91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擁鑫實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沈銘俊
人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夏企業有限公司
因103年度訴字第3491號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
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6,132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
新臺幣1,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
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沈銘俊及擁鑫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依民事
訴訟法第117條之規定,應於上訴狀上簽名或蓋章,
惟本件
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上未由上訴人沈銘俊及擁鑫實業有限
公司
暨其
法定代理人簽名或用印,
上訴程式顯屬欠缺,自應
補正上訴人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學妍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