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91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魏鈺玲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夏企業有限公司因103年訴字第3491號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台幣壹佰零貳萬肆仟伍佰貳拾捌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台幣
壹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學妍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