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77號
原 告 新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淑惠
被 告 佶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敏坫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
算標準繳納
裁判費,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僅繳新臺幣500元裁判費,經本院103年度補字第
1382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萬0,200元
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
上開裁定於民國103年8月15日
送達,
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
等情,有上開裁定、送達證書及
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附卷得憑,故其訴不合程式,為不
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朱漢寶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桂大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