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80號
原 告 御麒麟大廈管理委員會
兼
法定
代理人 蔡一亘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陳綺璧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
律師
被 告 偉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銀湖
訴訟代理人 李昭夫
林順益律師
被 告 洪玉梅
訴訟代理人 林慧珍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狀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
三時三十分,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曉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