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9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報酬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3927號 原   告 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鍾光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      郭凌豪律師 被   告 模里西斯商INNOVATIVE SONIC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劉淑慧 被   告 創新音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慧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邦彥律師       施旻孝律師       柏有為律師       黃志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茲查本 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命再開言詞辯論準備程序,並指定 於民國106年1月5日上午9時30分,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 準備程序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勇如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佩倩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