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27號
原 告 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鍾光
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
律師
郭凌豪律師
被 告 模里西斯商INNOVATIVE SONIC LIMITED
法定代理人 劉淑慧
被 告 創新音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淑慧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邦彥律師
施旻孝律師
柏有為律師
黃志文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
報酬等事件,業經
辯論終結,茲查
本
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
爰命再開
言詞辯論及
準備程序,並指定
於民國106年1月5日上午9時30分,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
準備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
法 官 林勇如
法 官 宋雲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吳佩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