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70號
原 告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憲銘
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
律師
被 告 創研國際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戴巖霽
共 同 吳孟玲律師
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下午
三時,在本院第三十法庭進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劉庭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