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83號
原 告 超營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仁鈞
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
律師
被 告 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志賢
訴訟代理人 吳俊宏律師
江肇欽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業經
辯論終結,茲查
本案尚有
續行審理之必要,
爰命
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蘇冠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