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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9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3983號 原   告 超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鈞 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律師 被   告 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賢 訴訟代理人 吳俊宏律師       江肇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,再開辯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冠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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