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80號
上 訴 人 藍格印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伯勇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盼達資訊有限公司間因年103年度訴字第
4080號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上
訴部分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0,865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
新臺幣11,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
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黃文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