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87號
原 告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
法定
代理人 畢學文
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
律師
馬傲秋律師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林全記股份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林全記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
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26
萬2999元,應繳
裁判費3萬337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萬2873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官逸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