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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0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4087號 原   告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畢學文 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律師       馬傲秋律師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被告林全記股份有限公  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林全記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 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  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  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26      萬2999元,應繳裁判費3萬337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     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萬2873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官逸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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