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1號
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古豐永
訴訟代理人 王凱琳
訴訟代理人 許紫涵
訴訟代理人 江孟蓁
被 告 盛新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饒文雄
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
律師
複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思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