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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2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4243號 原   告 訊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璩澤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萬泰聯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對 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204,961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4,31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明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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