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43號
原 告 訊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璩澤明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
上訴人萬泰聯運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對
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
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204,961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34,31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徐明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