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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委任關係存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428號 原   告 徐志宏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被   告 台翔航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存在,性質上屬因 財產權而起訴,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難以 計算,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150萬元加 10分之1即新臺幣(下同)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佳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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