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10號
上 訴 人 愛心古董文物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戚陳妍名
上 訴 人 戚正和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春生間請求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
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萬元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肆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蘇冠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