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4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4410號 上 訴 人 愛心古董文物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戚陳妍名 上 訴 人 戚正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春生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萬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肆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冠璇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