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10號
上 訴 人 愛心古董文物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戚陳妍名
上 訴 人 戚正和
被上訴人 葉春生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
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 104年2月13日裁定,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
於 104年3月3日送達上訴人,
惟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
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
可稽,其上訴自
非
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 1
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蘇冠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