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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4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4410號 上 訴 人 愛心古董文物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戚陳妍名 上 訴 人 戚正和 被上訴人  葉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 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 104年2月13日裁定,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 於 104年3月3日送達上訴人,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 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,其上訴自 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 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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