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28號
上 訴 人 永大工程無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清旺
楊微塵
陳俊宏(蔡芳霖之
遺產管理人)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李麗蘭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528號
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
惟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5萬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3萬4,91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
法 官 陳君鳳
法 官 宋雲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吳佩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