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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5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4528號 上 訴 人 永大工程無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旺       楊微塵       陳俊宏(蔡芳霖之遺產管理人)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李麗蘭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528號 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5萬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萬4,91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月  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君鳳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佩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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