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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5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4535號 原   告 俊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宗明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 張百欣律師       李安傑律師 被   告 詩迪奧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亮 訴訟代理人 凃成樞律師       韓柏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○六年六月一日上午十時 十五分,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06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釐 清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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