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35號
原 告 俊伸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潘宗明
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
律師
複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
李安傑律師
被 告 詩迪奧綺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子亮
訴訟代理人 凃成樞律師
韓柏群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○六年六月一日上午十時
十五分,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
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06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釐
清,故有
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洪仕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