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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65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4657號 原   告 黃閎新(即臺北市私立高鋒文理短期補習班) 訴訟代理人 蘇忠聖律師       黃程國律師       周逸濱律師 被   告 簡鸞德 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,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(本院10 3年度附民字第223號)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,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 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,餘由原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部分 原告原以臺北市私立高鋒文理短期補習班即黃閎新為原告提 起本件訴訟,因臺北市私立高鋒文理短期補習班業經臺北 市政府教育局廢止立案登記,有該局103年9月1日北市教終 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,原告遂於104年1月12日具 狀更正原告為「黃閎新」(見本院卷第45頁),原告「臺北 市私立高鋒文理短期補習班即黃閎新」與原告「黃閎新」法 人格實屬同一,核原告所為更正,要無不合,應予准許,合 先敘明。 貳、實體部分: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係址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巷○號 4樓之簡杰教育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,該公司附設有簡杰 文理技藝補習班(址設同市區○○○路○○○巷○號2、3樓,下 稱簡杰補習班),並由被告擔任該補習班之班主任,負責該 補習班之經營及管理。而簡杰補習班與址設臺北市○○區○ ○○路○○○號2樓之1、黃閎新擔任負責人之臺北市私立高鋒 文理短期補習班(下稱高鋒補習班)有同業競爭關係。被告 於民國101年10月10日上午11時3分許,在不詳地點,利用電 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,登入其所申設使用之「簡杰補習班部 落格(網址:http://www.tw.mybl og.yahoo.com/kiwi5261 )」,在該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部落格上,張貼標題為「 國小第三名畢業國中第一次段考數學考三十幾分」、內容為 :「昨天一位就讀積穗國小獲得區長獎(第三名)畢業的孩 子父母放心的把孩子送到建成國中附近長安西路承德路附近 的高峰補習班補習,經營西餐廳的母親說,我第三名畢業的 孩子在高峰補習班那裡補習,建成國中七年級第一次段考數 學考三十幾,所以才來簡杰試試看」等事實之文字,且被 告張貼上開言論之時點,建成國中根本還沒舉行第一次數學 段考,被告明顯係以此故意詆毀原告名譽,並藉此影響原告 招生,由於誹謗內容具體明確,任何人都會誤以為原告教學 不彰,學生越補越退步,進而產生負面評價,已屬侵害原告 名譽權且達情節重大,且被告係透過網路散布容易擴散,原 告確實亦因此受到外界多方學生家長之質疑,精神苦痛與壓 力難以言喻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之 規定,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上損害新臺幣 (下同)50萬元,及為回復名譽之處置。並聲明: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;㈡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道歉文 字,刊登於蘋果日報新聞版A1至A8、A11版任一版;㈢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則以:爭執刑事犯罪事實,我有犯錯,但沒有犯罪,是 因為部落格署名簡杰,所以我要負責,在刑事才認罪,刑事 判決書並沒有明確說網路是我寫的,只是推論而已,因為當 時原告發現,我也發現了,我就把高峰的峰刪掉,改成圈圈 ,我根本沒有犯罪的意思,原告暱稱月亮,在雅虎奇摩部落 格發言時,我就把整篇文章刪掉,並向他道歉,民事我不需 賠償,縱使要賠償,原告所提賠償金額過高,他應該舉證他 所受損害為何,且有「高峰補習班」這些字眼的貼文放了大 約3個小時,之後就先刪除「高峰補習班」這些字眼,8小時 後我就把那一段的內容全部刪掉等語置辯。並聲明;駁回原 告之訴。 三、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點,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,登入 其所申設使用之簡杰補習班部落格,張貼上開標題為「國小 第三名畢業國中第一次段考數學考三十幾分」之文章內容等 非事實之文字,故意侵害原告名譽權且達情節重大,致原告 受有精神上之損害,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,為 被告所否認,並以前揭情詞置辯。是本件爭點為:㈠被告 有無張貼上開標題為「國小第三名畢業國中第一次段考數學 考三十幾分」之文章而侵害原告名譽權?如是,原告得請求 之慰撫金數額若干?㈡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道歉文 字刊登於報紙道歉,有無理由?經查: ㈠被告於101年10月10日上午11時3分許,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 際網路,登入其所申設使用之「簡杰補習班部落格」,在該 部落格上,張貼標題為「國小第三名畢業國中第一次段考數 學考三十幾分」、內容為:「昨天一位就讀積穗國小獲得區 長獎(第三名)畢業的孩子父母放心的把孩子送到建成國中 附近長安西路承德路附近的高峰補習班補習,經營西餐廳的 母親說,我第三名畢業的孩子在高峰補習班那裡補習,建成 國中七年級第一次段考數學考三十幾,所以才來簡杰試試看 」等不實文字,被告前揭行為因涉犯妨害名譽罪嫌,經本院 刑事庭以103年度易字第431號刑事判決被告犯散布文字誹謗 罪,處拘役50日,如易科罰金,以1,000元折算1日。被告不 服提起上訴,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956號駁 回被告上訴確定等情,有部落格網頁列印資料、上開刑事判 決書附於本院卷可按,復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核對無誤 ,信為真實。被告雖執前詞為辯,然依被告於警詢時供承 :「我承認第1次打部落格時,沒有想清楚再打,不到幾分 鐘時間就更正,因為部落格本來就是內部學生互動的園地, 我打完沒多久,就有匿名學生上網說要告我,我說我已經更 改或刪除,告訴人提出的這份簡杰補習班部落格文章是我所 刊登的第1篇文章,就是沒有經過大腦思考,我就馬上有改 」等語(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43號卷 第43、44頁),及其於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審理時曾坦承: 「我有寫上開文章內容,但係寫「高峰」二字,大約是早上 11時寫的,之後發現有人來說這樣不好,大約3至8小時後我 就把『高峰』二字刪除」等語觀之(見臺灣高等法院103年 度上易字第1956號卷第40頁),顯見被告確有張貼標題為「 國小第三名畢業國中第一次段考數學考三十幾分」之文章。 被告雖辯稱:我第一次在警詢時所言因太過緊張,所說的內 容跟真實有出入云云,然審酌附於上開102年度他字第43號 卷內之上開部落格留言板留言及回覆訊息資料顯示,於101 年10月10日晚上7時7分許,1名真實姓名不詳之學生在該部 落格留言板留言:「請問你們知道我們高鋒是個很團結的大 家庭!每個學生大家都很熟!!這個學生他根本沒上過數學 課」,署名簡杰之人即回覆:「簡杰仍然安撫家長沒必要 對○○補習班…,仍然極力的安撫家長對○○補習班同業不 滿心情,已經做到同業道德」;於同日晚上9時20分許回稱 :「…簡杰在建成學區應該是最資深辦學績效最優良的補習 班之一…可是家長必須考量的是:○○視不是高鋒補習班阿 」;該名學生復於同日晚上9時54分許留言:「這是後來才 修的吧?我這裡有印更早一些的文章你要看嗎?」,署名簡 杰之人則於同日晚上10時4分許回覆:「這位網大很關心簡 杰內部部落格,內容疏漏錯字等等可以隨時…」等語(見同 上102年度他字第43號卷第135至137頁),益徵該文章內容 中有關「建成國中附近長安西路承德路附近的高峰補習班」 ,確於事後更正為「建成國中附近的補習班」,核與被告於 警詢時供陳情節相符,且上開警詢筆錄復經檢察官指揮檢察 事務官勘驗警詢錄音光碟結果,認上開警詢筆錄之記載與錄 音光碟內容並無不符,此有勘驗筆錄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2年度偵續字第836號卷可稽(見上開102年度偵續 字第836號第44至49頁),堪認原告主張之上情為真,被告 前開所辯,要無可採。 ㈡再者,證人即簡杰補習班老師李明穎於偵查中明確證稱:「 簡杰補習班部落格的文章都是被告在維護的,我們其他人都 不會PO文,1年多前(即101年),伊當時是全職的行政人員 ,因為被告PO文後常有錯字,所以他才給伊帳號密碼進去修 改,伊不知道除了伊之外,還有誰知道簡杰補習班部落格的 帳號密碼,學生照理應該不會知道帳號密碼。」等語(見上 開102年度他字第43號卷第175頁);及證人即簡杰補習班老 師李欣穎於偵查中亦證稱:「伊從100年開始,擔任簡杰補 習班英文老師,簡杰補習班部落格是被告在維護的,伊是從 今年(102年)開始有協助PO文,帳號密碼除了伊知道外, 不知道還有誰有,之前會請櫃檯老師協助修改錯字,所以有 可能會給櫃檯老師帳號密碼,櫃檯老師原則上不會去部落格 PO文,主要是由被告在部落格發消息。」等語(見上開102 年度他字第43號卷第175頁),此亦堪佐證上開簡杰補習班 部落格之文章於本件案發當時,確係由被告1人維護發布張 貼,應堪認定。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;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、自由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 5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。次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 法之誹謗罪相同,名譽有無受損害,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 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,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 評價受到貶損,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,均可構成侵權行為, 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,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,亦足 當之(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民事判例意旨可參), 查本件被告前揭時點,透過電腦連結網際網路,登入其所申 設使用之「簡杰補習班部落格」,在該部落格上,張貼標題 為「國小第三名畢業國中第一次段考數學考三十幾分」之文 章,可使不特定人得以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,以網際網路 連線知悉上開文字內容等情,業經本院刑事庭及臺灣高等法 院刑事庭以前揭判決認定被告犯妨害名譽罪確定,業如前述 。觀諸被告所張貼文章之內容明白指稱「一位國小第三名畢 業的孩子在高峰補習班那裡補習,建成國中七年級第一次段 考數學考三十幾...」等字句已足以貶損原告在補教界之評 價,且被告之不法行為與原告之名譽權受損間,依客觀存在 事實加以判斷,應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,則原告本於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請求權,訴請被告賠償,於法有據。 ㈣次按名譽被侵害者,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,加害人雖亦負賠 償責任,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,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 ,所謂相當,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, 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(最高法 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民事判例參照)。且按法院於酌定慰 撫金數額時,應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之身分、資力與加 害程度,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(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3 3號民事判例參照)。本件被告因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 權,已如前所述,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,被告辯稱伊 不需負民事賠償責任云云,自難採信。經查,原告為大學畢 業,原為高鋒補習班之負責人,現高鋒補習班已廢止立案登 記,被告為研究所肄業,現仍經營補教業等情,業據兩造陳 明在卷,再依本院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 所示,原告102年度之所得收入為20餘萬元,名下有不動產 ;被告名下有房屋及土地及汽車等財產,且被告雖有張貼上 開標題為「國小第三名畢業國中第一次段考數學考三十幾分 」之文章,惟於嗣後8小時內即刪除有關「高峰」之文字乙 節(見本院卷第83頁背面),為兩造所不爭執。爰審酌原告 名譽貶損之情狀、程度及兩造之身分、地位、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,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50萬元精神慰撫金尚屬過高, 應以10萬元為允當,逾此範圍之請求,即不能准許。 ㈤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 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 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當處分,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明 文規定,又此規定鑒於名譽權遭侵害之個案情狀不一,金 錢賠償未必能填補或回復,因而授權法院決定適當處分,以 維護被害人名譽並保障其人格權,是法院在原告聲明之範圍 內,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、當事人身分及加害人之經濟 狀況等情形,認以其它手段仍不足回復被害人之名譽者,得 命加害人公開道歉,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(司法院釋字 第656號解釋理由書參照)。再名譽權遭受損害者,固可依 前開民法第195條之規定,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,然 該回復名譽之方式,應予被害人名譽受損之情形此相當, 易言之,兩者必須成相當之比例,始得認為係適當之處分, 是該回復名譽之處分是否適當,審判法院應予斟酌認定,加 以准駁而為裁判。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於蘋果日報新聞版A1 至A8、A11版任一版刊登如附件所示道歉文字,以回復其名 譽。惟審酌原告並非具知名度之公眾人物,且被告係於其所 經營之簡杰補習班之部落格內張貼上開文章,並於事發後8 小時內刪除有關「高峰」之文字,該部落格透過網路媒介之 公開程度及有權瀏覽之人,與蘋果日報新聞版之公開程度及 不特定閱覽者之範圍乃有程度上之明顯差距,原告請求刊登 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,一般報章閱覽者衡情當不明所以, 登報道歉非屬回復原告名譽有效、必要之方法,本院認此非 屬適當回復名譽之方式,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,應予駁回。 四、從而,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、第195條第1項規定,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,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7月16日(參見本院附民卷第1頁)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 。至逾此部分之請求,即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 五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聲請宣告假執行,經核原告勝訴部分, 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 至原告敗訴部分,其假執行之聲請,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 ,不應准許。 六、本件事證明確,兩造其餘訴訟資料及攻擊、防禦方法, 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列,附此 敘明。 七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、一部為無理由,依 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、第389條第1項第5款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附件: 道歉啟事 本人簡鸞德未經查證,在簡杰補習班官方部落格刊登不實之內容 ,以致造成黃閎新及高鋒文理短期補習班名譽及商譽上之傷害, 本人此向黃閎新全體師生與家長致歉,並保證今後絕不再有類 此之情事。如再發生相關情事,本人願無條件負一切賠償之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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