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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7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回復原狀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4774號 上 訴 人 智拓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達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 狀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佰貳拾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 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冠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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