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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8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4868號 上 訴 人 王維緒 (即原告)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觀龍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債務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8日判決上訴人敗訴, 上訴人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上訴人上訴部分,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,200元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6   月  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鄧竹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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