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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8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4895號 原   告 東莞和滙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蕾 被   告 麥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杬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未繳 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 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 回。 三、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寶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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