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2號
原 告 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志偉
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
律師
蔡宗隆律師
被 告 戴爾文教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
習班
戴爾文教有限公司
兼上 二 人
法定代理人 于友虹
被 告 褚懿嬅
丁美文
王恩普
褚泰瑋即私立新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
楊舒晴
被 告 戴爾美語教育出版事業有限公司
兼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褚為誼
被 告 洪子涵即新竹市私立翔宇英文文理短期補習班
夏愷隸即台中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
夏愷隸即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逢甲分班
褚泰瑋
宗戍明即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
宗戍明即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習班
被 告 私立戴爾興業有限公司附設戴爾美語短期補習班
戴爾興業有限公司
兼上 二 人
法定代理人 徐誼庭
被 告 彭子昂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9日所
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中被告欄位關於「被告夏愷隸即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
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夏愷隸即台中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
習班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
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此有被告夏愷
隸即台中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提出之立案證書影本
可
稽,自應予更正如上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廖純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