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75號
原 告 經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即
反訴被告
法定
代理人 嚴崇瑞
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
律師
被 告 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
即
反訴原告
法定代理人 施明豪
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律師
高鳳英律師
陳奐君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有必要命
再開辯論,另訂民國104年12月17日下午3時50
分許在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
民事第三法庭 法 官 方祥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文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