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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9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4975號 上 訴 人 經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崇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103年度訴字 第4975號給付服務費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本訴部 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,071,273元、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2,228,888元,合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4,300,16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5,503元,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文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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