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75號
上 訴 人 經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嚴崇瑞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103年度訴字
第4975號給付服務費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本訴部
分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,071,273元、
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2,228,888元,合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4,300,161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65,503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黃文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