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86號
原 告 嘉鋒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馮舒宇華
被 告 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蘇健明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
算標準繳納
裁判費,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(下同)伍佰元裁判費,經本院103
年度補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
伍仟伍佰陸拾元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
上開裁定於民
國103年11月25日送達,
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
等情,有上開
裁定、送達證書及民事開查詢簡答表各一紙附卷得憑,故其
訴不合程式,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桂大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