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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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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50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5009號 上 訴 人 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賽芬 被 上訴人 台灣管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明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10 4 年4 月29日裁定,限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 同年5 月5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奕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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