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1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舶克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鉅憲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、亞曼尼大樓
管理委員會(原名:幸福大樓管理委員會)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其上訴
訴訟標的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3,915,33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9,712 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黃國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