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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50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50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舶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鉅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、亞曼尼大樓 管理委員會(原名:幸福大樓管理委員會)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其上訴訴訟標的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3,915,33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,712 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國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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