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43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黃煥基
黃桂枝
黃煥光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全聚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正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
年5 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
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5 年6 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
,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9日送達上訴人之共同
送達代收人,
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復有本院答詢表存卷足參,其上
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立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