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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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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50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50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功信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IGFD GRUPPO S.R.L( MILANO)ITALIA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肆拾參萬參仟柒佰壹拾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冠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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