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62號
上 訴 人 功信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榮勳
被
上訴 人 IGFD GRUPPO S.R.L(MILANO) ITALIA
法定代理人 張乙馨
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
律師
複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6日本院
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
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
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6年2月17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
已於106年2月23日送達於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查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、收狀
資料查詢清單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
可按,其上訴欠缺必
備之程式,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蘇冠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