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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5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5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村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蕭翠琴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采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 )5,801萬6,51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萬3,864元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 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 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怜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