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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5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5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寀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燕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村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經查 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月14日具狀到院,上訴聲明:㈠原判決關於 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,及該部分假執行聲請訴 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;㈡前項聲明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應再給付 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3,005萬7,866元,及自103年9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是上訴人就其敗訴部 分提起全部上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,005萬7,866元(至法 定遲延利息因屬附帶請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 不併算其金額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,792萬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 ,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怜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