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1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寀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燕芳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村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
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
經查
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月14日具狀到院,
上訴聲明:㈠原判決關於
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,及該部分
假執行之
聲請,
暨訴
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;㈡前項聲明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應再給付
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3,005萬7,866元,及自103年9月19日起至
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是上訴人
乃就其敗訴部
分提起全部上訴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,005萬7,866元(至法
定
遲延利息因屬附帶請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
不併算其金額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,792萬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
,併依
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
期間內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黃怜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