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53號
原 告 鍾權亮
訴訟
代理人 鍾瑞娟
被 告 嘉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聖國
周聖敏
周賢忠
被 告 嘉石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聖敏
周賢忠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,查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,
核屬財
產權訴訟,且
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
規定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,向本院繳納裁判費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
法 官 陳琪媛
法 官 吳佳霖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沈彤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