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5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553號 原   告 鍾權亮 訴訟代理人 鍾瑞娟 被   告 嘉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聖國       周聖敏       周賢忠 被   告 嘉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聖敏       周賢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,核屬財 產權訴訟,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,向本院繳納裁判費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琪媛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彤檍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