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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6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樂觀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家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揚景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,000,000 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6,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 8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 8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婉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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