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5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連柏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傅琨翔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智營造有限公司因103年度訴字第656號
給付維修費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台幣捌拾壹萬貳仟伍佰玖拾伍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台幣
壹萬叁仟叁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
法 官 黃明發
法 官 吳佳霖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沈彤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