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7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科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偉明
送達代收人 陳振東
律師
被
上 訴人
即
被 告 松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啟賢
訴訟代理人 許竹君
鄭麗雲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機油事
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10月3 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
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1 萬3,753 元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 萬1,49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
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
書記官 楊茗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