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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8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佣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878號 原   告 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治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被   告 台灣費森尤斯卡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勞特巴赫(Jurgen Wolfgang Lauterbach) 訴訟代理人 湯舒涵律師       蔣大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,應再開言詞辯論。請兩造於三十日內 針對「訴外人周献章及駱永恒在本件契約之角色地位,暨其於兩 造履約過程所為陳述在法律上之效力」一節具狀補陳,繕本逕送 對造訴訟代理人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敬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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