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8號
原 告 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建治
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
律師
被 告 台灣費森尤斯卡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勞特巴赫(Jurgen Wolfgang Lauterbach)
訴訟代理人 湯舒涵律師
蔣大中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部分事證未
臻明確,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請
兩造於三十日內
針對「訴外人周献章及駱永恒在本件契約之角色地位,
暨其於兩
造履約過程所為陳述在
法律上之效力」
一節具狀補陳,
繕本逕送
對造訴訟代理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
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
法 官 蕭涵勻
法 官 黃媚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羅敬
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