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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8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佣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878號 原   告 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治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被   告 台灣費森尤斯卡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薩德士(Satish Bapusaheb Kulkarni)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      湯舒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薩德士(Satish Bapusaheb Kulkarni)為被告法定代 理人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勞特巴赫(Jurgen Wolfgang Lauterbach),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4 年9月3日變更為薩德士(Satish Bapusaheb Kulkarni), 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,為訴訟進行之必要,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,裁定命其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 受訴訟人,續行本件訴訟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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