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8號
原 告 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建治
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
律師
被 告 台灣費森尤斯卡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薩德士(Satish Bapusaheb Kulkarni)
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
湯舒涵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薩德士(Satish Bapusaheb Kulkarni)為被告法定代
理人之
承受訴訟人,
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勞特巴赫(Jurgen Wolfgang
Lauterbach),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
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4
年9月3日變更為薩德士(Satish Bapusaheb Kulkarni),
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
可憑,為訴訟進行之必要,
爰依
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,裁定命其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
受訴訟人,續行本件訴訟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
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黃進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