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34號
上 訴 人 馥鈺珠寶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
代理人 王秋滿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臺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
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
(下同)伍拾肆萬肆仟柒佰伍拾壹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捌仟玖
佰貳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
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
法 官 黃愛真
法 官 曾育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徐悅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