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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9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934號 上 訴 人 馥鈺珠寶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王秋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 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(下同)伍拾肆萬肆仟柒佰伍拾壹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玖 佰貳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 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愛真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悅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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