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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9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股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948號 上 訴 人 恒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瓊玉 被 上訴人 戴榮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948號請求給付退股金事件,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2萬5014元,折算 為新臺幣372萬1917元(以民國102年12月6日匯率1美金兌新臺幣 29.772元計算,125014x29.772=0000000 ,元以下四捨五入)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 萬689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7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7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霈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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