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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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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再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再審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重再字第4號 抗 告 人 三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(即再審原告) 法定代理人 吳肇文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再字第4 號再審事件,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0月22 日裁定提起抗告,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,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鈺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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