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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勞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 原   告 李冠儀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被   告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士佳(Katie Shih-Chia Peng) 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       高志明律師       廖郁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兩造於本院宣示裁判前陳明有為訴訟上和解之意願,本 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另訂民國104年5月20日上午11時40 分許在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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